【文/住展房屋網】內政部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制於今年四月實施,舊制原本規定「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但新制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如果消費者購屋後才發現面積短少,可以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
王姓女子在二年前以總價一千八百萬元購買池姓女子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完成交屋後,王女向大安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之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發現房屋面積短少。
測量後發現面積短少
依雙方的契約及建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王女所買受房屋面積為:主建物四十九點四三平方公尺、陽台十四平方公尺、共用部分七點二平方公尺,合計七十點六三平方公尺,但地政事務所依房屋現況測量結果,該屋之面積(不含共用部分)為主建物四十九點八一平方公尺,陽台七點七平方公尺,王女買受的面積短少五點九二平方公尺(即比較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的面積,不包括共用部分)。
原售屋主池女則辯稱,面積短少屬於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依土地法規定,應由地政機關負責,且房屋陽台及主建物,兩者利用之價值不同,不得以每坪相同價額計算,而應依契約書所載土地與房屋買賣價額比例計算,房屋佔不動產之比例為百分之十八點七七,應依此計算得減少之價金,始謂合理。
買方購屋後發現面積短少,可以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
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台北地院認為,房子面積短少,賣家池女應負瑕疵擔保之責,買受人王女得請求減少其價金,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法定「無過失責任」,縱使出賣人池女對於瑕疵之發生並無過失,亦不得免除其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
請求減少的價金應如何計算?法院指出,買賣契約關於買賣價金部分,僅約定總數,並未針對房屋及土地之單價另為約定,無從分開計價。至於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檢附之公契,雖載有房屋及基地之價格,但這是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而擬訂之契約,並不能真實反映房屋及土地的價金比重。
而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用部分之使用效益不同,其價值應有不同,也不能依短少面積與買賣權狀面積之比例計算減少之價金。
法院參酌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曾以陽台面積是否超過主建物八分之一估算陽台價值,認為這棟房屋之部分陽台已外推,室內使用面積因而增加,估價師據以估算房屋因面積短少而減少一百三十七萬六千多元,因此判決池女應賠償王女。
留言列表